相關法規條例

法令規章01
法規類別: 行政/內政/民政
名 稱: 殯葬管理條例
修正時間: 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一月二十七日修正
第一章 總則
第一條
為促進殯葬設施符合環保並永續經營;殯葬服務業創新升級,提供優質服務;殯葬行為切合現代需求,兼顧個人尊嚴及公眾利益,以提升國民生活品質,特制定本條例。
本條例未規定者,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。

第二條
本條例用詞定義如下:
一、殯葬設施:指公墓、殯儀館、火化場及骨灰(骸)存放設施。
二、公墓:指供公眾營葬屍體、埋藏骨灰或供樹葬之設施。
三、殯儀館:指醫院以外,供屍體處理及舉行殮、殯、奠、祭儀式之設施。
四、火化場:指供火化屍體或骨骸之場所。
五、骨灰(骸)存放設施:指供存放骨灰(骸)之納骨堂(塔)、納骨牆或其他形式之存放設施。

第三條
本條例所稱主管機關:在中央為內政部;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;在縣(市)為縣(市)政府;在鄉(鎮、市)為鄉(鎮、市)公所。主管機關之權責劃分如下:
一、中央主管機關:
(一)殯葬管理制度之規劃設計、相關法令之研擬及禮儀規範之訂定。
(二)對地方主管機關殯葬業務之監督。
(三)殯葬服務業證照制度之規劃。
(四)殯葬服務定型化契約之擬定。
(五)全國性殯葬統計及政策研究。
二、直轄市、縣(市)主管機關:
(一)直轄市、縣(市)公立殯葬設施之設置、經營及管理。
(二)殯葬設施專區之規劃及設置。
(三)對轄內私立殯葬設施之設置核准、監督、管理、評鑑及獎勵。
(四)對轄內鄉(鎮、市)公立殯葬設施設置、更新、遷移之核准。
(五)對轄內鄉(鎮、市)公立殯葬設施之監督、評鑑及獎勵。
(六)殯葬服務業之設立許可、經營許可、輔導、管理、評鑑及獎勵。
(七)違法設置、擴充、增建、改建或經營殯葬設施之取締及處理。
(八)違法從事殯葬服務業及違法殯葬行為之處理。
(九)殯葬消費資訊之提供及消費者申訴之處理。